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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注释: [1]王新生. 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第136页。[6]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和自身演进昭示着协商既不是新的,也不是外加的民主手段,而是中国民主的内在规定性及其实现的基本形式。
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浪潮不可避免地冲击着司法领域。2009年9月广州市制定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5月广东省委颁行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从微观落实层面看,无论是决策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还是基层民主协商,都要求实现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可见,5年前党中央就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视为提高参政议政实效的方法和途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应对互联网信息扁平式传递的挑战,网上议政、网上反映社情民意的新协商形式也端倪初现。
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将成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因而《宪法》将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而形成的政治协商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赋予了政治协商制度宪法地位和权威,是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体普遍遵从的宪法准则。欲独断公权的实益,挥袖变红脸。
[30] Geofrey Samuel, e Many Dimensions of Property,in J.Mclean(ed.),Property and Constitution,Hart Publishing. 1999.PP.40~45. [3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76页。[17] 宪法第9条第2句与第3句是常常被学者忽略的条款,相关著述往往一带而过,甚至毫不提及。其三,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不可让渡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具有唯一性的主体特征,不可成为所有权处分的对象。
如果我们采纳第二种定义,把宪法所有权视为一种积极权利,就面临追问:既然宪法所有权是一种资格,那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权利的资格?论者语焉不详。不可让渡的国有自然资源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势必适用相应的私法规范。
[63]前引[61],程明修文。[72] James L.Hufman,The Inevitability ofPrivate Rights in Public Lands.65 U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 241—277(1994). [73] Gilman v.Philadelphia,70 U.S.713,725(1865). [74] [德]汉斯一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 《民法的经济分析》,江清云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 540页。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 国家本身就构成一座超级‘收租院,流露出非常明显的营利气质,往往不大顾忌‘与民争利' 的指责。学界通常把土地资源从自然资源中分离出来。
一个典型例证是,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匮乏,围填海热潮席卷中国沿海地区,引发了一系列生态和社会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错,极易使国家在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时发生身份混同。换句话讲,把自然资源作为纯粹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都是无效率的。[49] (三)对理论反思的反思 所有权类型的区分,仅仅为解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了一个模糊的理论框架。
[11]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页。比照林来梵教授对宪法文本中法条的定性,[18]第2句属保障条款,第3句属制约条款。
因此,笔者将从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的西方经典学说出发,讨论所有权类型的理论争议,进而论证中国语境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性。[66]苏永钦则把纯粹国家取向的权利称为宪法上的相对权,如教育权、诉讼权、选举权。
传统民法把土地资源涵盖在自然资源范畴之内,现今仍有不少学者持此见解。[20]尹田:《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检讨与立法表达》,载易继明主编: 《私法》第8辑第2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See Allan Ides and Christopher N.May,Constitutional Law:Individual Rights,Aspen Publishe人所.Inc.,2001,P.163. [13]参见前引[1],马俊驹文。[27] 《汉书·食货志》 [28]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季卫东序第3页。该条款确立了国家作为资源管理者的行政权力。[52]前引[47],林来梵文。
法律概念之间依照抽象程度 及负荷之价值构成效力位阶,[19]法律规范之间同样存在效力位阶的区分。民法范畴的国家所有权 即为民法所有权,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并防范私主体对权利的侵害。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譬如,吕忠梅教授质疑道,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吗?它具备所有权完整的属性吗?空气在循环、水在流动、森林在生长和死亡、野生动物在迁徙,它们如何特定‘为所有权的客体?[44]朴素而又闪光的类似观点被学界广泛接受。
[32] Garrett Hardin,The e ofthe Commons,162 Science 1244(1968). [33]荣获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首位获得该奖的女性,她创建了一个数字图书馆探讨遭遇公地悲剧的形形色色的社会领域(http://die.dlib.indiana.edu/dlc/contentguidelines)。梁慧星先生曾形象地写到,属于中国国家所有的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飞往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岂不构成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45]来自于生活常识的反问,同时上升为理论的反思。
(二)确权性规范 物权法文本中,关涉自然资源物权的条款共有6条,即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19条、第122条和第123条。故而,赋予单个权利人此种权限之权利,也就是宪法上的所有权。(一)基础性规范 本文所谓的基础性规范,是指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原点,它决定着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属性。至此,可以得出本文的基本结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系统呈现出公私法交错的状态,蕴含着垂直关系的宪法规范和水平关系的民法规范,体现为宪法所有权一民法所有权 的法律构造。
(二)双阶构造何以实现 在各国立法例中,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独有体制。[57]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宪法所有权是国家享有的积极权利,而非针对国家公权力的防御权,不属于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
[62]双阶理论所勾勒的前阶公法+后阶私法 的法律关系模型,打破了公私法泾渭分明的迷思,阐述了国家脱下制服,换上便服进入民事领域后的法律行为性质。[65] Robea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52. [66]同上书,第358页。
依文义解释,宪法第9条涵括了三个层次,以句号为断,姑且称之为宪法第9条第1句、第2句、第3句。[8]葛云松教授把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的条款称为僵尸法条,因为其徒有人形(位居法条之列),却毫无生命迹象。
[39]其二,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命题,都只关注了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率价值,而忽略了自然资源使用的公平问题。通常而言,引用性法条的语法结构体现为依照某某规定,而授权性规范表述为依法取得的某权利受法律保护。[75]参见张璐:《中国自然资源物权的类型化研究》,《私法研究》2009年第1期。[76]前引[44], 吕忠梅文。
因此, 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难以在用益物权的框架内得以阐释,[78]必须承认资源产品所有权。[13]相反,西方语境中的财产权理论恪守着公产与私产相分野的罗马法传统,把财产权区分为公共财产权(Commons Property)、国家财产权(State Property)和私人财产权(Private Property)三个序列,构建起从公产向私产循序递进的财产权形态三部曲。
邱秋:《中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自然资源存在着公共权利与私人权利的混合,如同在私人土地上存在着公共权利一样,在公共土地上存在私人权利 的现象具有不可避免性。
[55]美国宪法史中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一词始于1798年的卡尔德诉布尔案 (Calder v.Bul1)。海勒曾考察俄罗斯社会转型现象,他在莫斯科街头发现路边的摊贩货品齐全,正规店铺却货品匮乏,原因在于正规店铺存在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多个财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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